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,现将2009年清明节放假安排通知如下:
4月4日至6日(星期六至星期一)放假,共3天。其中,4月4日(星期六、农历农历清明当日)为法定节假日,4月5日(星期日)照常公休。4月4日(星期六)公休日调至4月6日(星期一)。
节日期间,各部门要提前安排好工作,认真做好节日期间的安全保卫等各项工作。
沪公网安备 31011402007639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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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4年